根據衛福部的調查,我國自82年9月65歲以上人口已達7%,邁入高齡化社會,至107年3月65歲以上人口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迄107年12月底,65歲以上人數為343萬3,517人,占全國總人口數14.56%。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11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20%,為回應高齡化社會趨勢,我國就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及社會參與分別推動相關措施,為了讓大家更了解居家、交通等等的福利,以下將各縣市的老人住宅修繕補助整理出相關資訊供大家了解。
台北市-「臺北扶老‧軟硬兼施」
圖片來源:https://www.eden.org.tw/downloads/image/news/2017/07/20170725_messages/1.jpg
台北市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到宅協助弱勢長者居家安全簡易修繕及設置生活輔具(如扶手、止滑墊),使其在宅生活環境更為安全及便利。由專業人員從評估、補助申請,到修繕施作、驗收全程協助,為長者改善居住空間,也免去長者為尋找資源來往奔波及不熟悉申請補助程序所生之困擾。
申請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65歲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即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含)百分之5以下者,相當於年收入50萬元以下),評估其住家環境有安全之虞,並以獨居老人(含雙老同住者)為優先。
補助額度:
十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諮詢窗口: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894-580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70、1669
新北市-「當我們老在一起」
此修繕補助是新北市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房屋整修費用,例如整修已經不堪使用的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臥室、廚房、浴室、廁所等。
圖片來源:https://lkk.ntpc.gov.tw/ServiceItem?wnd_id=104
申請資格:
- 年滿65歲,領有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現實際居住要整修的房屋中滿六個月,但居住於公有宿舍、出租國宅、社會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榮民之家或違章建築者,不予補助。
- 申請人或修繕住屋的房屋三年內沒有申請過本項補助,或者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
申請方法:
準備以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掛號方式到各區公所辦理。(新北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
- 住屋修繕補助申請表
- 領據
補助額度:
依照修繕住屋改善內容核實核定,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諮詢窗口: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3764
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70歲以上獨居或失能長者優先補助;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不得重覆申請本補助。
申請方法: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施工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核定後始得施工)
- 自有房屋者:
1.身分證、印章。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3.建物登記謄本。
4.請款時應檢附工程發票、估價單(二張以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5.施工面積位置圖。
6.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 租用房屋者:
1.身分證、印章。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3.屋主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時剩餘租期應三年以上)。
4.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請款時應檢附工程發票、估價單(二張以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6.施工面積位置圖。
7.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8.租用房屋若為三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所有,不予補助。
補助額度:
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整,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老人福利科 02-2420-1122 轉2211、2212、2219
宜蘭縣-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縣,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申請人居住安養護機構、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及違章建築者,不得申請。
申請方法: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現住所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如建物、土地所有權狀,若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則可提供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證明,可證明房屋於83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存在之文件即可(如航照圖)。
補助額度:
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每年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整,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03-932-8822 轉366
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未進住老人福利機構、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申請方法:
提供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 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
- 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切結書。
- 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審查所需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補助額度:
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03-333-9090、03-335-0598
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申請方法: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修繕住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建物,應加附建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 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補助額度:
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5
新竹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並符合以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列冊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資格者;居住公有宿舍、出租國宅、安養機構及違章建築者除外。
- 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 申請改善項目如涉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應依建築法規辦理核准後,再提出申請。
- 以戶為單位,同戶籍地址或同建築物地址皆視為一戶。
申請方法:
提供以下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申請。
- 申請書。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各二張。
- 修繕工程之估價單(詳載修繕項目)、統一發票或收據。
- 請領收據正本及存摺帳戶影本。
- 房屋非自有者須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租賃契約書影本。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補助額度:
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新竹市社會處 (03)535-2386分機202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3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房屋滿六個月以上,且具中低收入資格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前項修繕房屋限座落於本縣轄內;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者優先補助;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 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
- 居住公有宿舍、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物。
- 申請人已提出申請而尚未獲得核准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其申請應予駁回。
申請方法:
符合請領資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及以下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 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文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免附)。
(四)切結書。
(五)廠商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等,且應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六)施工前相片。
- 非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三)租賃房屋者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使用借貸者則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一年以上使用同意書影本。前開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證明。但經公證者,得免附村里長證明。前述一年以上之租約,係指申請之日起,租賃或使用借貸期間達一年以上。
補助額度:
以戶為單位,三年內按改善內容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
諮詢窗口: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老人福利科 03-733-3075
台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申請方法:
準備以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掛號方式到各區公所辦理。
- 住屋修繕補助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施工前照片。
- 申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A.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a.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b. 戶口遷入證明。
c. 完納稅捐證明。
d.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B. 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C. 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D. 房屋或設施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 申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防滑措施、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應加附下列文件:
A. 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B. 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施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補助額度:
三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補助:
- 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 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 已接受社會局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內。
- 未獲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但經查證確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諮詢窗口:
04-2228-9111#37413洪社會工作師
南投縣-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修繕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中低收入戶或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送審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申請方法: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並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下列證明文件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建物使用執照、房屋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水電繳費收據。
-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證明。
- 預備修繕處照片。
- 修繕工程估價單(請詳填:品名、材質、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及使用於何處)。
補助額度:
五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南投縣政府 社會福利科 049-222-2106 轉1841-1843
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並且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申請方法:
提供以下應備文件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
- 自有住宅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施工前照片。
4.廠商估價單。
5.切結書。
6.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但因早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得 以下列資料,擇一提出申請: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完納稅捐證明。
(3)接水或接電證明(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開立收據)。 但其所有權非申請本人者,得以同戶籍且負撫養義務之直系血親 提出申請。
- 租賃住宅者: 除前項文件外,租賃住宅者應再檢附:
1.租賃契約書影本(自申請年度核算起需簽約六年以上)。
2.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補助額度:
諮詢窗口: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長青福利科 04-753-2358
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已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申請方法: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戶口名簿影本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 施工前彩色照片(擬修繕部份)。
- 估價單:須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含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電話、地址、負責人)。
- 切結書。
- 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但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自申請年度起一年以上之租(借)用契約書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補助額度:
補助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補助之,每一住屋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諮詢窗口: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05-552-2666
嘉義縣-改善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申請資格:
為年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於三年內未接受相關補助者。
申請方法: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自有房屋者:
A.申請表。
B.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C.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D.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水電費繳費證明。
E.施工前照片。
F.廠商估價單。
- 非自有房屋者:
A.申請表。
B.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C.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D.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水電費繳費證明。
E.施工前照片。
F.廠商估價單。
G.租(借)用契約書影本(需簽約三年以上)。
H.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至少租(借)用三年以上。
補助額度:
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整,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嘉義縣社會局 05-362-0900
嘉義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嘉義市六十五歲以上,並屬列冊之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 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 未獲本府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
- 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 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申請方法: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住屋欲修繕項目施工前之照片。
-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自來水證明或繳納電費證明。
- 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
- 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補助額度:
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已核准補助者,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不再補助。
諮詢窗口: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長青及社會行政科 05-2254321分機153、120
台南市-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補助
申請資格: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住屋者,不予補助曾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申請方法: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無建物所有權狀者,檢附該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 非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施工前之照片。
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諮詢窗口:
- 永華行政中心:06-2991111 分機 8353
- 民治行政中心:06-6322231 分機 654
高雄市-老人修繕住宅補助
申請資格:
須非居住於公有宿舍或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且須為本市列冊中低、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申請方法:
補助額度:
以戶為單位,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未達四萬元者依其實際修繕費用金額補助。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 低收入戶老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戶內符合資格的老人每增加一名則加發一萬元,每戶上限為新台幣五萬元整。
- 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戶內符合資格的老人每增加一名則加發五千元,每戶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整。
諮詢窗口:
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07-713-4000 轉 5504、5505
屏東縣-老人修繕住宅補助
申請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為中低收入戶內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申請方法:
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足資證明之文件。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 修繕工程估價單。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 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租賃或借用契約影本。
補助額度:
- 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未達四萬元者依其實際修繕費用金額補助。
- 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諮詢窗口: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08-732-0415轉5362
花蓮縣-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
申請資格:
凡花蓮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該補助:
- 申請人現住之住宅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
- 申請人、配偶及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三年內不曾接受本項補助或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 無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花蓮縣政府專案核定。
申請方法: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表及印章。
- 申請切結書。
-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證明。
- 房屋證明文件:
- 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 非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自當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ㄧ份,並請村(里)長簽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
- 房屋欲修繕處之照片(每處一張)。
- 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並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文件應符合前項規定,如有不符,由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補助。
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已獲本項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03)822-7171
金門縣-中低收老人住宅改善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年滿65歲,領有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檢具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文件,經送審合格者,同時實際居住修繕房屋滿一年以上,但居住於公有宿舍、出租國宅、老人福利機構及違章建築者不予補助,如已申請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補助者,亦不予補助。
申請方法:
申請本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
改善地址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如申請人非屋主者,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如為租賃、寄居等部分,需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自申請日起算之三年以上租賃相關契約書)。
-
房屋修繕之二家廠商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應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應備文件為影本者需加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證明人私章。
補助額度:
補助額度以修繕房屋改善內容核實核定,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整,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補助。
諮詢窗口: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08-231-8823#67500
以上就是我們努力整理出來的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資訊,詳細與更新的補助資訊可以向各縣市的諮詢窗口做更明確的詢問喔!
期望每位老人家都能有個安全舒適的家 😊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各縣市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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